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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 来源: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 发布时间:2024-03-01 15:14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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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提升行业公信力,推动全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双减”政策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旨在践行“服务、维权、自律、管理”宗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诚信办学理念,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理新格局。

第三条  凡加入协会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及相关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会员单位”),均应自觉遵守本公约,接受协会监督与社会评议。

第二章  党建引领与合规办学

第四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党组织并确保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实行党组织前置审议程序,保证办学方向符合社会主义教育方针。

第五条  依法取得办学资质,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办学活动,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照原件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发生办学内容、地址、法人等变更事项须按规定报批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六条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健全董(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三章  招生收费与信息公示

第七条  规范招生行为,杜绝虚假宣传、夸大承诺、捆绑诱导等误导性招生方式。不与公办学校建立经济利益关系,不通过“占坑班”等形式与中小学招生升学挂钩。

第八条  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信用状况、投诉渠道、办学特色、收费标准等信息,实现办学全过程可追溯。学科类培训广告严格遵守国家管控要求,不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第九条  严格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须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项目外收取其他费用。学历教育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前教育按月或学期收费,均不得跨周期预收费用。

第十条  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落实预收费第三方托管制度,建立“一课一销”机制,收费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防范“退费难”风险。

第四章  教学质量与师资建设

第十一条  坚守教育公益属性,落实“双减”政策要求:学科类培训不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且不留作业;非学科类培训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保障教学质量,培训内容不超国家课程标准,进度不超过所在地区中小学同期教学进度。培训材料须履行备案手续,确保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

第十三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所聘教师须具备合法从业资质并公示教师资格信息,不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或为其提供上课场所。每年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的5%,保障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职务评聘、评优表彰等权利。

第五章  地域特色与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针对黑龙江省寒地气候特点,建立冬季校园安全保障机制,定期检查取暖设施、防滑除冰设备及通勤车辆安全,制定极端天气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落实民族团结教育要求,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课程资源,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和黑龙江优秀精神教育,增强学生家国情怀。

第十六条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消防、食品、设施等安全隐患,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动预防对学生身心健康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接触学生。

第六章  社会责任与公益行动

第十七条  践行教育公益属性,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落实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乡村振兴帮扶等活动。协会将公益贡献纳入行业诚信记录,定期宣传优秀案例。

第十九条  保护师生合法权益,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学生在升学就业、评奖评优、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第七章  监督执行与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倡导会员单位签订诚信办学承诺书,自觉履行本公约约定,鼓励会员单位按年度主动向协会提交履约情况报告,接受行业内部交流评议。

第二十一条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会员单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相关部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共同维护教育消费群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协会可采取约谈提醒、行业内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协会章程规定处理并向行业通报,涉及违法违规的,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建专业委员会负责引导会员单位加强自律建设,定期组织诚信办学交流活动,推动公约精神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4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负责解释,会员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鼓励非会员单位参照执行本公约,共同维护黑龙江省民办教育行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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