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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监事会管理制度
(草 案)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监事会管理,依据《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须有3名及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会主席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其决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监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本制度经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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