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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 来源: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 发布时间:2023-10-12 10:32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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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协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专人负责、造册登记、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秘书处应设有固定资产台账,由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秘书处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建筑物、图书、设备和器具等。

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同类物资,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也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电子设备。指办公和事务中使用的通讯工具,包括网站服务器、交换机、电脑、传真机等专用电子设备,以及复印机、电动装订机等。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保养。

(三)交通工具。由指定专人负责保养、维修。

(四)图书。指存放在资料室、会议室的图书和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指办公家具、空调机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七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财务管理人员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每年定期进行清理,并向理事会公布。

第九条  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或因损坏而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可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或变卖手续。

第十条  固定资产如需报废应办理报批手续,详细说明情况和报废原因,经秘书长审查、财务核准,并报会长审批后同意报废。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如需处置,原购置价在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经秘书长批准、财务核准,并报会长审批后,相应冲减固定资产。原购置价在3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处置收入应列入协会的收入。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中对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固定资产登记、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合理有效地使用财产,做好日常保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电脑)等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有资产,如属于人为损坏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工作人员离职或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或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暨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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