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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 来源: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 发布时间:2023-10-1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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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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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根据民办教育事业和本会自身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理事会批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特定领域专业活动的工作机构。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及各内设二级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应遵循《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接受本会统一领导与监督,执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活动由本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可以称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简称,必须使用全称,如“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专业委员会”、“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工作委员会”。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内不得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工作小组”等内部机构,不得单独对外发布文告或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撤)销等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本会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本会的授权下积极发展会员,反映会员诉求,开展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

(二)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组织行业内的工作交流和学术研讨;

(三)调查研究(专业或工作领域)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行业动态、数据统计,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为教育决策服务;

(四)组织工作领域的科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发现和培育植根于基层的典型经验和改革成果,进行宣传与推广;

(五)制定或参与制定工作领域的专业标准,形成指导性文件或报告;

(六)组织开展工作领域内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七)承办本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下,依照《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会员,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原始资料须报本会秘书处存档,分支机构存复印件,本会秘书处统一负责会员注册及证书发放,会员名单纳入本会会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会费纳入本会账户,由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自主使用。

第四章  设立和变更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并依照本会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二)符合本会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其他机构在名称、业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上不交叉重复;

(三)拥有一批在专业或工作领域内的行业代表和基本队伍,有特定服务群体;

(四)能够组织开展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发展规划、会员发展、工作渠道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情况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履行的程序:

(一)机构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向本会提出设立机构申请;

(二)会长办公会根据设立条件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本会印发同意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并公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成立:

(一)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

(二)与已设机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相同或者相近;

(三)无明确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

(四)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

(五)拟下设分支机构或其他变相三级机构;

(六)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应经提交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一)申请报告;

(二)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继)任负责人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变更办公场所,应将新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通过设立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不设理事、常务理事。

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分支机构主任,根据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聘任,每次聘期5年,期满后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人员组成:

(一)分支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二)分支机构有关人员应热心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分支机构设主任1人。主任人选依照本会章程有关规定产生,由本会聘任。主任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分支机构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四)机构设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原则上不超过70人。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副主任人选,副主任人选由分支机构依照其工作规程提名,报本会审定;

(五)机构主任不得同时在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六)机构主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法人代表;

(七)主任或副主任中至少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负责机构的意识形态、政治方向和规范性把关;

(八)分支机构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人选须报本会审定;

(九)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在本会分支机构间交叉重复任职。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由本会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公章须由本会统一刻制,并在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本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组织活动应坚持“注重质量、突出特色、财务规范、兼顾效益”的原则,主办或参与主办的活动应在本会备案后方可开展。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项目应慎重选择合作方,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合作协议须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章程的宗旨及机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组织表彰评选类活动须报本会批准,评审(比)类活动结果需报本会备案,并在本会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本会审批,并与合作方签订协议。

未经本会审核,机构不得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严格政治把关,内容客观、准确、合法;发布敏感数据等重要文告,应事先报本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活动,须提前两个月专项报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本会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执行本会统一的会费标准,不得另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资产属于本会所有,应根据本会资产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别记账;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独立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账外建账。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或本会专项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本会接受社会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和本会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各部门收取的会费、社会捐赠、提供服务和其他各种合法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会秘书处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严禁各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与形式另行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各部门和个人将公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管理使用;严禁以各种形式私设小金库。

凡是以本会或本会分支机构名义独立主办的有收费行为的会议、论坛等活动,活动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管理。以本会或本会各分支机构名义与其他合法组织共同主办的有收费行为的会议、论坛等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包括活动收支的权责,并将协议、活动通知与活动经费预算一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由本会或本会分支机构主办、其他机构承办的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活动经费来源、预算与各自权责。如果有收费行为,所有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财务账面管理,否则视为私设小金库。

凡是以本会或本会分支机构主办、与其他机构联合主办的各类活动,无论是否有收费行为,事前都应当有经费预算,事后都应当有经费决算,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章  注销和撤销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机构年度检查制度,对不能遵守章程、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分支机构,予以注销、撤销或调整;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撤换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评议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可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没有存在必要性的机构,应当停办;

(二)本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机构;

(三)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停止活动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机构或撤换机构负责人。

(一)违反《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二)拒不接受本会领导,损害本会声誉;

(三)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四)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简称开展活动;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六)侵占、私分、挪用资产;

(七)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或账外建账,或设立小金库;

(八)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规定情形。

第三十六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机构由本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业务活动。

机构注销或撤销后应由本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机构内部和会员中分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暨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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