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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二)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三)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四)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五)与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六)给予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协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依法依规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七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协会会长或法人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协会收支情况。
第八条 协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会计账户必须在本协会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账和现金票据。
第十条 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签字。严格控制开支,节约管理费支出。秘书长应及时在会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协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一条 本协会依法依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支出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第四届理事会暨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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