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服务 维权 自律 管理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 来源: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 发布时间:2023-10-12 10:1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

  • 分类:新闻中心
  • 作者: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 来源: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 发布时间:2023-10-12 10:15
  • 访问量:
详情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二)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三)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四)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五)与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六)给予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协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依法依规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七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协会会长或法人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协会收支情况。

第八条  协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会计账户必须在本协会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账和现金票据。

第十条  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签字。严格控制开支,节约管理费支出。秘书长应及时在会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协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一条  本协会依法依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支出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第四届理事会暨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秘书处负责解释。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在线搜索

搜索
搜索

服务  维权  自律  管理

官方公众号

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