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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证书。
第四条 本会依照章程,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标准和程序发展会员。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发展的会员须经本会秘书处核准,统一登记注册,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发放会员证书。
第二章 入会标准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和举办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民办教育相关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均可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自愿申请入会。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入会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取得明显成绩;
(四)关心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参与民办教育科学研究、管理、行业服务或民办教育实践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或教育行政部门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在职证明;
3.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讨论通过;
(五)本会秘书处负责将讨论决定通知申请人;
(六)批准入会的申请人依照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七)本会秘书处负责建立会员档案、上网公布,并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本会依法依规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以下服务:
(一)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召开专题经验交流会、研讨会或座谈会;
(三)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四)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五)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会员举办活动;
(六)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七)利用本会宣传信息平台,为会员宣传办学经验。
第八条 会员依法依规参与本会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声誉,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的行为,本会负责人或相关专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对其进行内部警示或约谈;根据具体情况,可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暨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2.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入会推荐信息表
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员会费交纳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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