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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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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为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针对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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