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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 分类:协会概况
- 发布时间:2020-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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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2023年9月23日第四届第四届理事会暨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英文译名:NON-Government Funded Education Committee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缩写为HLJPEDPC)。
第二条 本会性质: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的地方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相关政策,团结全省民办教育机构及民办教育工作者,通过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管理,保护公平竞争,进而推动全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本社团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230号,电话:0451—85911223 0451—85911665。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及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和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
(二)推动会员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切实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得到有效落实,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更加牢固;
(三)维护全省民办教育行业信誉,推进民办教育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和诚信规范,开展民办教育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四)就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与探讨,组织专题论坛,研析国内外民办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发展动态,指导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开展民办教育科研成果的评价和推广;
(五)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发展规律,以教育科学思想为指导,开展民办教育的业务培训、信息咨询和其他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服务工作;
(六)发挥行业代表作用,担当政府与民办教育领域之间的桥梁,围绕教育行政部门中心工作开展调研,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民办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相关信息;调解会员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切实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参与民办教育发展、改革等民办教育利益相关的献策以及行业质量评估标准的制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为会员单位提供公信证明等;
(八)监督会员单位依法办学,对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九)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参与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督查评估和其它相关业务活动;
(十)组团参观、考察,开展校际间协作活动,加强与国际、外省市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增进学术交流,促进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办学,诚信办学;
(四)有志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向被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发放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协作交流等活动;
(三)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单位会员证书。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直机关工委、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直机关工委、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财务管理挂靠在黑龙江财经学院财务审计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向上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暨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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